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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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鄒國成 被告 潘繪元
鄒愛貴 鄒鳳英 鄒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繪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998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系爭土地總面積│現值│││35700元│76.14平方公尺│2,718,198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296,800元│├──────┼─────────────────────┤│土地建物合計│3,014,998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一地一屋)附表:
┌──────┬─────┬────────┬──────┐│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公告現值│系爭土地總面積│現值│││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元││││分=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課稅現值元│├──────┼─────────────────────┤│土地建物合計│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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