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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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王興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錦霖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72,8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3,562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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