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曾瀞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保安 、 黃金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