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92號
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何品德
被   告 金字塔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彩金
訴訟代理人 曾令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空軍保修指揮部訂購軍品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等,而該契約之通用條款第17條第5
項已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指
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因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
號,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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