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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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0巷1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交易明細表②釋明價金59,400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