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1條第5款所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林志凱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受刑人林志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4.12│96年9月底某日│98.1.8│├──────┼────────┼────────┼────────┤│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偵字│苗栗地檢97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毒偵││機關年度案號│2312號│3297號│字283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6年易字1205號│97年訴字531號│98年苗簡字626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5│98.8.13│98.8.1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6年易字1205號│97年訴字531號│98年苗簡字626號││判├────┼────────┼────────┼────────┤│決│判決確定│98.2.13│98.8.13│98.9.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98年執字│苗栗地檢98年執字│苗栗地檢98年執字│││678號│2313號│2378號│└──────┴────────┴────────┴────────┘◎受刑人林志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1.27│98.1.21││├──────┼─────────┼─────────┼───────┤│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8年偵字│苗栗地檢98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3971號│397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上訴字2266號│99年上訴字2266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9│99.1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臺上字1172號│100年臺上字1172號│││判├────┼─────────┼─────────┼───────┤│決│判決確定│100.3.10│100.3.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執字││││1091號│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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