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5號再審原告 宋品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6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計算式:
5,000元+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
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