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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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珮茵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812元(捌拾肆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捌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