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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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83號原告 黃淑娥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被告 李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被告持有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93,800元(計算式:2,800元/㎡×面積6,067㎡×權利範圍1/2=8,49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