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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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27號原告中國聯通(香港)運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樹森 訴訟代理人 劉繼盛 律師被告小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訴訟代理人 陳軾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美金506,456.72元,依其遞狀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111年04月11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29.33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4,376元(計算式:506,456.72元×29.3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