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峻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2年度執聲字第2261號),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7月」之記載,顯然有誤,此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919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在卷為憑。然此文字誤載,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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