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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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即被告狄米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銘峻 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呂明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