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9號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代理人 高偉峻 兼送達代收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日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44,783元│CH0000000│102年6月30日│││司謝修治│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