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建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建字第146號原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下同)19,951,769元,嗣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20,032,8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32,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3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87,648元,應再補繳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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