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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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 林煒傑 被告 葛孟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書記官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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