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6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 林煒傑 被告 葛孟嘉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書記官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