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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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碧波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孫善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