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憲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3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