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吳依紋 債務人 陳采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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