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彥霖 債務人陳 許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彥霖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 陳許綉 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98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年05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2,34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霖、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2346│ 許綉針 │4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霖、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346│許綉針│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