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 徐正珩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被告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芬 訴訟代理人 林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六項關於「…按月於次月8日前給付原告『10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次月8日前給付原告『54,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