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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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3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309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琬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宏昇 間本院109年度基小字第3098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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