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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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永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家國 間請求返還合夥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9年10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