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80號債權人 羅文貴 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債務人 鄭豐 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 鄭豐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AA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二、債務人鄭豐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權人羅文貴之聯絡電話。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