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81號債權人 石如玉 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宏 債務人 鄭豐 民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常暉興業有限公司、 鄭豐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支票號碼:A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以供釋明業已提示得以行使追索權(依事實理由欄所載,有附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惟聲請狀未見其影本)。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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