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國道高速公路回數票柒拾參張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營偵字第11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98年度營偵字第1187號偵查卷第22至23頁)。而扣案偽造國道高速公路回數票73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明確,復有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6月29日永紙總字第98062902號函、扣押物品清單2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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