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55歲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容留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未使用之保險套拾陸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