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310號聲請人 王禹宣 法定代理人 王全忠
林莉卿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周寶貴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寶貴之孫,屬於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周寶貴之長子 王威志 、長女 王麗卿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