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352號聲請人 翁健銘
1代理人 林嬌嬌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翁舜堂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於民國101年7月間始知悉被繼承人翁舜堂死亡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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