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99號原告 余建波
棟四單元六○一室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瑞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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