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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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田安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同法第5條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破產聲請時所列相對人即債務人羅田安之住址為「新竹市○區○○路○○○號10樓之1」(見聲請狀第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其住址亦同上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