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賴日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帆清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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