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萬9,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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