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原告 賴仁恩 被告 江一楓
原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0樓(已遷出國外) 羅秉宇
原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已遷出國外)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89年度訴字第72號、113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89年度附民字第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一楓、羅秉宇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以113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是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