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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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永慶具保人余文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文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永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後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余文廣繳納該保證金後當庭釋放。茲被告胡永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而具保人余文廣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胡永慶到庭或陳明被告現所在地,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上述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
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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