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6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己○○相對人丁○○
丙○○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始得為之。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釋明,經本院於97年8月7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債務人債務屆期未清償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97年8月13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