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54號抗告人甲○○相對人楊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7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7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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