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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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葉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縉億印刷有限公司卓金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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