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05號原 告 葉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縉億印刷有限公司、 卓金練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