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1日│97年11月間某日│97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9377號│度偵字第10636號│偵字第1063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沙簡字第79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月23日│98年2月3日│98年2月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沙簡字第79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98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2日│││日期││││├───┴────┼─────────────┼─────────────┼──────────────┤│附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度執字第2576號│度執字第1800號│執字第1800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38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0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2月1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027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3月23日│││││日期││││├───┴────┼─────────────┼─────────────┼──────────────┤│附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2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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