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3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桃簡字第32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九五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間某日再於原址違反規定重行搭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柯姿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