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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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二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玖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玖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