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交簡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嘉交簡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河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及 林木生 無駕駛執照於道路上騎乘重型機車」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及林木生無駕駛執照於道路上騎乘重型機車」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為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