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士晉黃士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有無完整(貴公司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如對債務人黃士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士恒給付之,則【債務人】所指為何人?)
二、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五條約定,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三、債務人黃士晉、黃士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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