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谷家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3,33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9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谷家勤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訂借
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㈡借款之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依放款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111年5月20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
,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83,33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放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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