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胡芯惠林建宏 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及同段113建號之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依上項資料,提出土地暨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補正完整相對人之姓名、住所,並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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