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梁崇惠 被告彰化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逸玲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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