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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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潤達鋼鐵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莊琬婷┌─────────────────────────────────────┐│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潤達鋼鐵科│玉山商業銀│100年1月31日│590,132元│0000000││││技工業股份│行泰山分行│││││││有限公司││││││││曾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