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98號聲請人 莊文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淑卿┌───────────────────────────────────────┐│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9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陳峰能 │94年10月13日│94年12月31日│122,000元│554327││││││││││├──┼─────┼──────┼──────┼──────┼──────┼──┤│2│陳峰能│94年10月13日│94年12月31日│500,000元│554328││││││││││├──┼─────┼──────┼──────┼──────┼──────┼──┤│3│陳峰能│94年10月13日│94年12月31日│2,000,000元│55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