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37號原告 周麗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被告 城健倫 訴訟代理人 金志雄 律師
參加人 吳成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吳宛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