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9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曾英傑 即老魯記法定代理人曾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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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高雄市○○區○○路○段00號21樓法定代理人曾英傑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王舜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榮華富貴商行兼法定代理人 張宏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
法官鄭珮玟法官林家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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