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蓉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蓉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28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91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何蓉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966號、105年度簡字第2703號、
105年度簡字第4675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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